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1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谭元安与付建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元安,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元安,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付建华,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谭元安与被执行人付建华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付建华所有的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进行处置。除查封车辆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谯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