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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靳岁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靳岁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岁学,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刘军与被上诉人靳岁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启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军负担,余款1438.24元本院退还刘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肖 炜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志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