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与被告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小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小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478号原告:张进,男,1993年5月9日出生,西安市高陵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营,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照金红色旅游名镇红色文化创意街区11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高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荣博,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敏,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陕西省旬邑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北新街内环路1号。负责人:胡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军,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小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撤回对陕西照金村红色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