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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服务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服务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36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阳煤集团职工,住本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珍泉,男,阳泉市矿区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服务部。住所地:本市矿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贾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泉,男,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其未追加阳泉市银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不至于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丽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