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赖加固与赖润泽、潘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加固,赖润泽,潘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412号原告:赖加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赖润泽,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潘丽蓉,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赖加固与被告赖润泽、潘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赖加固诉称,赖加固、赖润泽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日赖润泽以资金紧缺为由向赖加固借款3万元,有赖润泽出具的借条为凭。赖加固2015年在泉州市××××中段庆云茶业开店期间,赖润泽向赖加固借款。赖加固急需用钱于2016年3月间多次向赖润泽催讨借款,赖润泽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尚欠赖加固借款3万元。赖润泽和潘丽蓉为夫妻关系,有共同偿还债务责任。请求判令:赖润泽、潘丽蓉归还借款3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到判决判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赖润泽、潘丽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条虽约定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位于××区,且借条未载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地点××区,赖加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案涉借条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赖润泽、潘丽蓉的住所地均位于洛江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