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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宏益经编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宏益经编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刘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宏益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群乐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19641-1。法定代表人:沈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社良、朱振佳(实习),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万成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4397883W。法定代表人:梁志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常青,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宏益经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刘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常青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470773.56元,依法查封了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另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创研合成革有限公司已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两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常青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常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