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3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惠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惠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672号之一原告: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5197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路西侧二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徐海方,执行董事。被告:安徽惠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680822314B,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惠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惠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杭州建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