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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冬梅与被告王真、姜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王真,姜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2473号原告李冬梅,女,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延市宝塔区。被告王真,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西安市科技路。被告姜斐,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李冬梅与被告王真、姜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30日,被告王真因自己生意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利率2分,按季度支付利息,并由被告姜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将20万元支付被告王真后,被告王真支付了两个季度的利息。2016年9月底,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姜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真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现在不能支付借款及利息,希望原告能够宽限一段时间。被告姜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王真因自己生意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2%,按季度支付利息,并由被告姜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将20万元支付被告王真后,被告王真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30日,之后再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本付息未果,故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全面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后,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真出具的条据是其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姜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真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姜斐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姜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王真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冬梅偿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姜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真负担2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