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术海与赵振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术海,赵振连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6971号原告:魏术海,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赵振连,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魏术海诉被告赵振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天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术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1995年3月12日签订的《买卖房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该协议,被告赵振连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漷)字第xxx号】卖给原告,双方对房屋和购房款均已交接完毕。被告赵振连承认原告魏术海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魏术海与被告赵振连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签订的《买卖房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术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天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