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鹏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越检量建[2017]131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嘉及辩护人王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嘉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邮电新村中一街12号1003房开锁入户,盗得被害人陈某屋内现金人民币430元、蓝色ADIDAS背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苹果牌IPADAIR2WIFI版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18元)、玉石1块、硬币4枚(面额1元)、黄色呔针1块、白色锁匙牌1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黄某嘉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邮电新村中一街11号1003房开锁入户,盗得被害人冼宇云屋内ACER牌Z1401-C2XW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同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嘉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邮电新村中一街9号901房开锁入户,盗得被害人郑某1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苹果牌IPAD4WIFI版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3元),得手后被被害人郑某1发现并缴回上述所有赃款赃物,被告人黄某嘉趁机逃离现场。缴获的赃款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三名被害人。2017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嘉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款、赃物照片,被告人黄某嘉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物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害人冼宇云的陈述,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穗越价认定[2017]49号、50号、2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公(司)鉴(DNA)字[2017]0014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录像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黄某嘉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嘉扒窃他人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黄某嘉在第三宗盗窃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嘉如实供述罪行且赃物已被缴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第三宗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嘉归案后如实供述、赃物已被缴回的理由请求对被告人黄某嘉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基本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红色男装外套1件、黑色袜子1双,发还给被告人黄某嘉(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