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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正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安,杨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9号申请人李正安。被执行人杨早生。申请执行人李正安与被执行人杨早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正安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早生给付履行义务标的171500元。被执行人杨早生依法应承担受理费1865元,执行费247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早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23日、2017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早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早生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3、经调查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杨早生无房产。4、经调查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杨早生所有的鄂A×××××车辆进行查封,期限二年。5、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杨早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早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订可,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