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登卫与徐治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登卫,徐治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段登卫,男,1974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徐治维,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段登卫与被执行人徐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