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化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化喜,姜广友,姜广宾,杨雷,杨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化喜,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姜广友,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姜广宾,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雷,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根根,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姜广友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罗屯支行的存款1.9万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二、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