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雪梅与孙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袁小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梅,孙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袁小聪,罗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754号原告:罗雪梅,女,199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兴,筠连县巡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孙泽强,男,199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070X4。代表人:王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袁小聪,女,199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罗其,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罗雪梅与被告孙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袁小聪、罗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雪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雪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已减半),由原告罗雪梅承担。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