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培明、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明,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明,男,1969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284号。被执行人:山东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明与被执行人山东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1451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