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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邓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建华,邓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华,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邓坤明,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邓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明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