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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4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国权申请执行丁青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权,丁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4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住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丁青华,住延寿县延寿镇。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行张国权与丁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已被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青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丁青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