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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甄玉军诉被告傅涛、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玉军,傅涛,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96号原告:甄玉军,男,住宿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傅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被告:于跃,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玉军诉被告傅涛、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2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