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甄玉军诉被告傅涛、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玉军,傅涛,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96号原告:甄玉军,男,住宿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傅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被告:于跃,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玉军诉被告傅涛、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2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