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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做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孩子秋某的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5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