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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国贤与被申请人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贤,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财保194号申请人李国贤,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顾民,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李国贤与被申请人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民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二级路边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2015033100**)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顾民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二级路边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201503310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