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佳龙与李毅凡、程高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佳龙与被执行人李毅凡、程高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崔佳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毅凡、程高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456.9元。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李毅凡一次性支付崔佳龙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7元;二、程高高支付崔佳龙1323.15元;三、其他双方互不纠缠,当日,二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378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