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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宏达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德林、赵雪英、张树钢、胡慧芬、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宏达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林,赵雪英,张树钢,胡慧芬,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宏达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执行人张德林,男,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赵雪英,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被执行人张树钢,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胡慧芬,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2364号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达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林、赵雪英、张树钢、胡慧芬、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49977.67及利息,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3日被执行人胡慧芬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自动履行3980.87元,2017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湘潭市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宏达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与2017年5月10前支付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500元、申请执行费2220元,共计672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236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