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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贵兵与被执行人高兵、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贵兵,高兵,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董贵兵,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董寨村。被执行人:高兵,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正阳路高家村*组。被执行人:冯凯,男,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天宝路社区。申请执行人董贵兵与被执行人高兵、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贵兵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高兵、冯凯银行存款669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