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188郭鹏与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鹏,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郭鹏,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住所地睢宁县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E2区。法定代表人:蒋夕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鹏与被执行人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4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欠原告郭鹏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2016年9月1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可就债权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扣除实际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因车辆线索下落不明,本院暂未能扣押。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4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周柯柯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樱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