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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监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建花、董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建花,董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李建花,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刚军,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建花、董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有大量执行被执行人李建花的执行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并案执行有利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844号】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