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9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王新美、王志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王新美,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34号之二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西路,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400661864885F。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州泰兴市。被告:王志平,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州泰兴市。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29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11000元的财产或存款。现因该案审理终结,无需再行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新美、王志平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告王新美、王志平价值11000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忠河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北旺角广场(新天地广场)主楼188铺(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的房产1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