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庆珍、姚留霞等与平舆县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珍,姚留霞,平舆县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77号原告:王庆珍,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姚留霞,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都熙盛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四面钟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建锋,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普志文,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韦全福,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庆珍、姚留霞与被告平舆县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平舆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王庆珍、姚留霞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清霞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