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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黄未秀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未秀,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黄未秀,女,1965年5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未秀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昌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尚不完全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XX权证沱江字第0150107号房屋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