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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750扬州上能商贸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住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上能商贸有限公司,扬州市住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750号原告:扬州上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法定代表人:施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云豹,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住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翠柳苑(现代广场)9-306。法定代表人:冯钧,董事长。原告扬州上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住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上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