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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台州浪欧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292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计量检定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南路,组织机构代码:E96971953。法定代表人金实斌。被执行人台州浪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溪镇殿下村,组织机构代码:331081100094263。法定代表人周仁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6)浙1081民初14064号民事调解书(公证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台州浪欧机电有限公司在(2017)浙1081执429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浪欧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0元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之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