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张伟、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张伟,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6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张天佚,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张伟,公民身份号码,1982年9月27日生,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告徐波(系被告张伟丈夫),公民身份号码,1982年4月17日生,男,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35,082.69元、利息9,470.05元;2、就二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偿还拖欠的上述贷款本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1日,被告张伟与原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张伟向原告贷款172,000.00元,同时就贷款期限、利率、货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二被告以其所购买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从2015年6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35,082.69元、利息9,470.05元;就二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偿还拖欠的上述贷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信息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1.00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信用联社龙沙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艳人民陪审员 崔 彬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旭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