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汪全阅与汪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全阅,汪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8号申请执行人:汪全阅,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汪志敏,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汪全阅与被执行人汪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全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