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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汪全阅与汪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全阅,汪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8号申请执行人:汪全阅,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汪志敏,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汪全阅与被执行人汪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全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