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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胜强、青岛海润斯壮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强,青岛海润斯壮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润斯壮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沧州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崔正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胜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润斯壮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仲裁委会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17-1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17-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