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龙辉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辉,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9号原告:龙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天柱县凤城镇环城东路浙江商城四楼。法定代表人:廖椿金。被告:杨秉奎。被告:陈勇。原告龙辉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龙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辉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龙辉负担。审 判 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绍欢书 记 员 姜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