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晏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晏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1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芝,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洪珍,女,195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晏洪珍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01.29元、利息12051.89元、违约金21020.6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并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律师费665元,共计133638.8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晏洪珍已于2017年3月2日死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提起诉讼时,被告晏洪珍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属法律规定的无明确被告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赞审 判 员 刘清泉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