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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付明与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明,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517号原告:陈付明,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招商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付明与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泰广场(淮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娄勇志审 判 员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张瀚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