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5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甘南县东发村扶贫互助社姚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县东发村扶贫互助社,姚井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793号原告甘南县东发村扶贫互助社法定代表人唐仁成,职务社长。被告姚井清,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甘南县东阳镇东发村扶贫互助社与被告姚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南县东发村扶贫互助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县东发村扶贫互助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县东发村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