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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珲春市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孙继平、龙井市盛泰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孙继平,龙井市盛泰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074号原告:珲春市成达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成达物流),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法定代表人:邱佰成,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平,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第三人:龙井市盛泰热力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泰热力),住所地:龙井市龙门街。原告成达物流与被告孙继平、第三人盛泰热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达物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继平、第三人盛泰热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达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孙继平支付煤炭款及运输费,共计12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孙继平支付税金35090.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孙继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起,成达物流向孙继平出售、运输煤炭,约定煤炭175元/吨、运费单价35元/吨。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成达物流向孙继平出售、运输煤炭共计2284.54吨,孙继平已向成达物流支付3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并且成达物流向孙继平出售、运输煤炭价格不包含税金。应孙继平要求,成达物流替孙继平向盛泰热力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双方约定成达物流开具发票后,相应的税金由孙继平支付给成达物流。孙继平未进行答辩。盛泰热力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份,孙继平与成达物流口头约定,孙继平在成达物流处购买煤炭,并由成达物流负责运输煤炭,运输至盛泰热力。并约定煤炭单价为175元/吨、运输单价为35元/吨。至2016年1月30日止,成达物流向孙继平出售、运输煤炭,共计2284.54吨。在此期间,孙继平向成达物流支付35万元,剩余煤炭款及运输款125600元至今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有成达物流向本院提供的欠条一份,并由孙继平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成达物流与孙继平之间买卖关系成立,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孙继平应向成达物流支付剩余煤炭款及运输款125600元。对于成达物流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款的规定,因孙继平与成达物流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本院对此主张予以支持。针对成达物流要求孙继平支付税金的请求,因成达物流向本院提交的增值税票显示的销售方与购买方是成达物流与盛泰热力,且成达物流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由孙继平应向其支付税金,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继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立即支付原告珲春市成达物流有限公司煤炭款及运输款共计12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本金1256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珲春市成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被告孙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