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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杨照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杨照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29号原告:杨军,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杨照宏,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773836。主要负责人:徐建波,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杨照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7年7月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