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樟耀、徐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樟耀,徐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樟耀,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立明,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樟耀与被执行人徐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樟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徐立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