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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777号原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斌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7层1707号。法定代表人:魏新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瑞高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