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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侯明星、王贺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明星,王贺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227民督60号申请人:侯明星,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申请人:王贺久,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侯明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侯明星称,2013年,被申请人王贺久租用申请人侯明星的钩机开采矿石,欠申请人侯明星钩机工时费17000元。201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王贺久为申请人侯明星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侯明星钩机款17000元,2013年12月9日前付清。欠款人王贺久。要求被申请人王贺久给付申请人侯明星钩机工时费1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贺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侯明星钩机工时费17000元。申请费75元,由被申请人王贺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海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