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国大与戴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大,戴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153号原告张国大,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戴德泉,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张国大诉被告戴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张国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张国大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苏达昶人民陪审员 阮关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