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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国大与戴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大,戴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153号原告张国大,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戴德泉,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张国大诉被告戴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张国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张国大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苏达昶人民陪审员  阮关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