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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1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雷友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雷友群,刘毅,欧泽分,范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代表人张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雷友群,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刘毅,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欧泽分,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范方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雷友群、刘毅、欧泽分、范方进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毅位于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号)和被执行人范方进位于珙县巡场镇巡检街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限额为6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