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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春玉与王培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玉,王培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682号原告:孙春玉,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胜、赵波,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收取执行款物。被告:王培智,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孙春玉与王培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春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孙春玉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雪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