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卫某某、冯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吗、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某某,冯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某某、冯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8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万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冯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廖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16元、执行费9412元,但被执行人卫某某、冯某某、贾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廖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某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鑫&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