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伟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兵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333号被拘留人:曹伟兵公民身份号码:×××0533本院在执行卢小艳与曹伟兵(2016)浙0204执恢333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曹伟兵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