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黄银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黄银咱,郑玉金,黄玉成,林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区广场西侧中晖商业广场北区21幢第一单元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9940。负责人:陈步煌,行长。被执行人黄银咱,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玉金,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玉成,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玉良,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银咱、郑玉金、黄玉成、林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银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津京F×××××的丰田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银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津京F×××××的丰田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