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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建斌与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机砖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斌,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机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754号原告:林建斌,男,1997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金,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系原告林建斌之父。被告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机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4MA2Y7E307A,住所地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村。经营者:林招喜,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机砖厂经理),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慕锋,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机砖厂厂长,住武平县。原告林建斌与被告武平县十方镇鲜水机砖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林建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建斌负担。审判员  王智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泉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