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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谢作喜、冯余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谢作喜,冯余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86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蒋正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裕,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一鸣,男。被告:谢作喜,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冯余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谢作喜、冯余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