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谢作喜、冯余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谢作喜,冯余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86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蒋正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裕,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一鸣,男。被告:谢作喜,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冯余环,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谢作喜、冯余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茅建中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